第十一屆會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修訂內容共涉及四條):
一、提高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
原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新修訂的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朋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歸納:
一是注冊資本由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
二是增加了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的要求;
三是增加了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的要求;
四是增加了主管部門前置行政許可;
五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細化了同工同酬的原則
原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修訂后的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歸納:
一是明確了同工同酬的具體要求: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二是明確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三是規定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對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限制更嚴格
原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新修訂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他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歸納:
一是明確了勞動合同用工是基本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三性”崗位使用;
二是對“三性”崗位作了界定;
臨時性崗位:此類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
輔助性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
替代性崗位: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三是明確了勞務派遣用工的限制數量;
勞務派遣用工不得超過其他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原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修訂的九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歸納:
一是對未經許可從事勞務派遣經營的,增設了法律責任: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對取得許可但違法的勞務派遣單位加大了處罰力度和處罰的操作性: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并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原規定:情節嚴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F在由勞動監察直接吊銷勞務派遣許可證,達到同樣效果。
三是對違法的用工單位增設了法律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四是調整了“連帶責任”承擔方式。
原規定:不分原因、主次、先后,只要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工單位風險大)
新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排除了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用工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變化大大的加重了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